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蛙跳、罰站、罰蹲等體罰趕出校園!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法,首度明文訂定禁止體罰,
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

修正案也明載,若違反禁止體罰規範,政府應依法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

學生如受罰 應可申請國賠

雖然條文沒有增列「賠償」文字,但提案立委管碧玲表示,學生若受學校或行政機關不當或不法侵害,
以國家賠償法、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教育部也說,憲法已有一般性宣示國家對公務員或機關對人民的權利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並提供救濟管道,包括損害賠償,實務上也有管教不當行為請求國賠的案例。

立法院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在六個月內研擬完成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
使基層教師有明確可循的處理原則,避免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
甚至改採消極輔導,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卻受其害。

管碧玲指出,此次修法僅是一個開始,未來還有國民教育法、教師法及民法等法令的配套及相關輔導
、宣導措施,才能完備,同時學習無須體罰方法,真正落實零體罰立法的意義。

訂配套措施 教師有法可循

管碧玲說,目前全世界已有十六個國家立法全面禁止體罰,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有一○八個,
台灣三讀通過校園禁止體罰,是第一○九個立法的國家,雖然立法腳步有點慢,但終於趕上了。

她強調,此次修法的具體成果與意義不僅止體罰而已,更是首次彰顯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代表台灣教育的人權價值,同時明確規範國家責任。

體罰的明確定義為何?教育部官員說,歐美先進國家都禁止對學生造成身體疼痛或極度疲勞,
青蛙跳、長時間罰站、罰蹲、拱橋等都是蓄意造成學生身心傷害,都可被視為體罰的樣態。
但如何認定,仍要由各校教評會依個案情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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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問一句

立法委員們..
有當過老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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